,第二章,自律条款第四条。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监理企业应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担相应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为,客观公正地工作,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监理服务,任何违反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必然违反本公约.第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建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记录并在网站和协会刊物上予以公布,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协会的相关工作、真实准确填报相关资料,配合有关违约的调查并尊重处理决定。共同创建廊坊市建设监理市场的诚信机制 提高行业声誉。第六条,监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一,不得采用竞相压价或超低价抢标等方式承接监理业务。对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也不得擅自转让监理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接监理业务 不得串通作弊,以行贿 给予回扣、围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承揽监理业务 三。在承接监理业务时不得互相诋毁.第七条、取得监理业务后。监理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规范规定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监理人员,未征得业主同意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八条、监理企业应规范其监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理项目工作到位 设施到位,责任到位、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避免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严禁以监理取费低为理由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用监理人员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及时安排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监理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得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项目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整个监理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 个人与个人之间都应遵循互相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开展交流与沟通.大力培养并利用好行业人才资源,共同创建人尽其才、健康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一,监理企业聘用人员 应上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看其有无不良记录、如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不予聘用、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还应查看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二.监理企业与聘用人员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或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除监理人员擅自离聘者外。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留监理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并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 相互支持.友好合作 不损害所在企业和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不得在施工企业或材料 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不得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不参与,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 新法规.新标准 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