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详见表1,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生产企业新建独立生产线或者搬迁原有生产线的建设项目、二,生产企业新设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经营企业新设置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三.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 新增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或改变工艺方法,需要增设,或减少 工 库.房及相应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监督管理意见和要求,一、生产。经营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新增建储存仓库、仅对仓库区安全设施进行配套建设的项目 二。生产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新增产品品种、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不改变工艺方法,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或只对原建、构 筑物进行改造 维修的项目,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参与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