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其它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所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第109号、第四条,招标人须在规定媒体发布工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投资来源 规模 地点,结构类型,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第五条、招标人须按规定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 出售期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招标文件不记名制度.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载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六条,凡符合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建筑企业 均可在规定开标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电子文件.即为正式报名,第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可由招标人委托评委在开标会上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资格审查.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第八条,资格审查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评审项目及标准执行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 2005、305号文件 附表1.附表2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的资格审查、可以只进行初步评审 不再进行详细评审。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提高。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或增加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十条、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或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或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规定内容、招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第十二条。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 但不得署名、对一些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如需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 应当报请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 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由.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并在该网同时告知投标人索取书面文件的时间 地点,联系人电话、索取书面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当网上公布的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 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评标 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文件,第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设置该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较低的可在距开标前十日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反映、造价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时行核实、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文件、第十九条 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出任评委,评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造价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如遇特殊项目.确需招标人出任评委的 可由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依次由承建工程的部门和建设局,财政局或国资局等部门的专家出任,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独立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招标人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将中标结果在 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公示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但保,工程量较大的可分阶段担保.第二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招标人须同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应负责违约责任.招标人可视为该中标人放弃中标.并依次由次低价投标人中标,招标人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五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对故意捆绑或肢解工程项目规避监督管理的或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并将在网上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严重的将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定期录入,晋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