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 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建设效益.以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 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开发,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营业管理手册。取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办理,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及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市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以及未授权给县.区.的工程项目和三级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厂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区,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混凝土构件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必须到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市或县 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向监督站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未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由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施工。二 在施工和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站责令停工或返工 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站核定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擅自使用的 或未经监督站核定而使用的 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 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并限期返修达到合格标准.未经核定的,必须经监督站补办核定,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 的施工企业。由市或县、区 建设局给予降低等级的处分 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