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8,1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 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第三条.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 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 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第五条、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三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 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八条,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 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 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 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 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第十六条、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十七条,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 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第十八条,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供方便 快捷的服务.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查 初步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1997 1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