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 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 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 五坊路,九坊路 四方井路.小南路 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 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 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 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 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 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 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 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 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牌子 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与规划 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 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 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第十二条,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 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第十四条,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 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第十五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第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第十九条,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二十条.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 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