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化,美化城市人人有责、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均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积极植树。栽花,种草.自觉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绿化,全社会应树立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风尚,第五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调整或变更时 必须按审批程序申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第七条,城区和道路两侧的空坪隙地 由土地使用权所有单位承担绿化义务,并按绿化专业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凡不能履行或拒不履行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单位拥有绿化所有权和收益权、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分别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干道绿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城市中心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严格执行 第九条,城市建设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 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否则.不得办理该工程建设项目一切相应的竣工手续和发放相关证、照.第十二条。公园.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绿地内。均不得任意搭建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凡增建,改建或增加临时设施,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在公园,风景区 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周围,不得建设与之不相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高度 体量 格调。色彩等.第十四条,城市中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修复,设计方案 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足20公顷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整洁 美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认真搞好城市绿化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 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领养制 凡领养城市公共绿地,花坛 行道绿化的单位 均须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养责任书。并负责管理。养护和保护工作.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占用公共绿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绿地0.4公顷以下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绿地0、1公顷以上或其他绿地0、4公顷以上的 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实行异地绿化补偿 同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占用绿地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和其他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第十九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 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赔偿费用,标准附后,第二十条.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主次干道行道树更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 主次干道的树木的砍伐,移植,修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支路 小街小巷的树木的砍伐,移植。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 移植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机关 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数量10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居住区内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超过20株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葬坟立碑,砍伐树木,二、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三,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四 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设置广告牌.五、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六.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古树名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造册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单位、禁止砍伐、确需移植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范围,由市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