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 2011 155号,文件精神.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加强我市浅山区域生态保护力度,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避免次生地质灾害,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浅山区域是指城市快速路外侧起 至桥东、桥西辖区增绿添彩绿化范围外围止 实行规划控制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详见,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控制范围,图.浅山区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浅山区域根据生态涵养,水土保持。雨洪利用.园林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等因素,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和有条件建设区域,第四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 发改.水务,林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浅山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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