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条。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温州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发行债务等各种投融资方式、从事地下空间建设,包括利用地下空间进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等项目建设的 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 土地登记和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就地下空间审批监管制订详细工作规范。第五条。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用于人民防空的连通工程实施应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六条,地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地块凡有结建或单建地下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提出地下空间的主要用途、退用地边界要求,第七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满足人防结建等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用途、建设业主,可以划拨,有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颁发相关土地、房产权证,其中属法定义务内应建的结建人防工程 其权属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法定义务应建工程的 其超出部分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可以颁发相关的房地产权证书、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房.拆迁安置房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停车位、公建配套等 按供地结果应将相关产权证书颁发给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地表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出让的,其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应当一致.第九条。地表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其地下部分扣除应当划拨的人防。公共配套地下车位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外、其余的如果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让、地价可按不同用途评估单价在地块出让成交后可预收地价款 凭最终核定的面积结算地价款、第十条,可单独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的 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此外。符合划拨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有效面积高度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其面积暂按地下空间四周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的水平测量和计算,国家如有新的地下空间测量规范出来的按新规范执行。地下空间需单独另计容积率的 其计算规则按有关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应该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地下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地表和地下,可分别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十五条,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原土地出让合同 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涉及与人防结建部分重叠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人防部门鉴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及出售等的、或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物.需经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补办供地手续,其中属公建配套性质的.一律视同划拨方式并确权给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 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交出让金后,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