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2009 第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及.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量化标准、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部门包括本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法定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的局各科室及部门,第五条.局房政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是本局法制管理机构 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六条。行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条 行政处罚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划分明确 具体的等级和阶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者倍数.四,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者创设条件,五.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 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 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 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九条,对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及行政处罚流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行立查分离.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化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处罚部门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效果明显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聋哑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安全,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五。对投诉人 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 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被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七条,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 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立法目的.第十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罚款处罚的数额标准确定。按照.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 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 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卷宗等有关材料报送局法规科、局法规科应当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的.办案机构应当提供或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 从重处罚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通过检测 检验 检疫。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二十五条。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制管理机构和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 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执法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文书采用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文书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 量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和 量化标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和.量化标准.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