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 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 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 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 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 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相关信息应在建材信息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各方对建材使用和监管情况的监督.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 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 管道、建筑幕墙 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三。需要办理本市建材产品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提供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手续.五。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建材供应商应在备案有效期截止日前9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1。在备案有效期内 无违规行为的.2 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材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重要建材是指钢结构工程用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 预制桩.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等结构性备案产品和外墙保温系统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门窗等功能性备案产品,第五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建材供应商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的建材备案证。见附件1.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应当选用或者督促建材使用单位选用已经建材备案的,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合格建材产品,并对所采购建材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 地方或者团体。企业应用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建材进场验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建材备案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做好建材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综合台账。并按规定对进场建材进行复验把关、对重要建材的使用,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和项目经理签准、监理单位应当将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应当监督 检查施工单位对建材的质量检测 加强建材唯一性标识管理 做好建材监理监督台帐、建材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收样管理.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终身负责,商品混凝土、砂浆,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节能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内部试验室 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遵循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优化建材备案手续,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服务窗口.见附件2,受理建材备案 市市场管理总站对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或者区 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建材使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建材使用,监理 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检查抽查。严格查处建材的制假,用劣等不法行为、一。完善质量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质量信息网络 建立使用前复验不合格建材速报速处制度、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材信息,建材检测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或者区 县。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将其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二,建立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凡用于工程建设的重要建材,建材供应商应当在建材供应合同签订后。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申报建材的供应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在材料进场复验前 通过建材信息系统上报工程现场使用的建材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确认情况.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 通过建材信息系统提交重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建材供应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三、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并按照抽检分离 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重要建材的监督抽检。并将监督抽检情况上传至建材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将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四。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建设工程现场使用材料的复验检测和监理平行检测等信息上传至建材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建材备案受理服务工作,应当开展行业诚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建材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并形成行业发展报告。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建立企业电子质量诚信档案.记录建材使用过程中.建材供应商,建材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建材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质量诚信档案记载内容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 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建材 市市场管理总站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市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后公布。本市实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制度。申请办理本市新型建材认定的建材供应商.应当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自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核实和材料先进性的评审工作 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收到上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 完成新型建材认定手续。合格的,核发本市新型建材认定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取得本市新型建材认定证书的新型建材产品 可以凭认定证书直接换领建材备案证书,第十一条,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市市场管理总站应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本市建材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材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列入禁止目录的材料,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对列入限制目录的材料、应当逐步淘汰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建材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材检测单位,在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材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一、违反告知承诺事项.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二,出借、转让。备案证,的 三,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研.2004.41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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