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3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地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指导及管理工作.红塔区,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规划,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等新技术 建设节约型园林。第六条,开展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栽植纪念树、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均衡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 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逐步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乡土树种的培育和运用、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植,绿地内树木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充分利用墙面,屋顶,边坡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明确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和河道建设、应提交绿化方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 二、宾馆 饭店用地.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5,三,金融,商务办公用地,新区不低于35 旧区不低于30 四、文化,娱乐用地.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35、五,商业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六.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新区不低于40 旧区不低于30 七.危险品仓储用地。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40。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不超过20,九,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 旧区不低于30。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 40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20、红线宽度在15 30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5,红线宽度.15米的 不低于8 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十一,新建城市主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3 8米宽的绿化带.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3、5米宽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建设宽度在8米以上的绿化带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 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十三,新建各类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公园总用地面积的70.十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河道应当按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新区和旧区的范围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嵌草砖场地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面积.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可移动的盆栽,不计算绿地面积.二,有双排密植,株距,4米,乔木,灌木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以花架形式进行立体绿化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20,计算绿地面积,仅种植草坪 灌木及种植乔木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15,计算绿地面积,三.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的屋顶花园 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9米的、按屋顶花园总面积的5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介于0.45。0 9米间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低于0.45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四。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或地下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化,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1。2米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1。2米的按屋顶花园的标准计算绿地面积 商业地产类项目的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和嵌草砖场地的绿地面积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计算.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项目竣工绿化总投资不得低于项目绿化审批投资预算 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八条、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绿化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确需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造成损失的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电 供排水。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架设,铺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对造成损失的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在绿地内挖掘、取水,采石。取土,二 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或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依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五。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损坏草坪、六.对树木剥皮、挖根 钉拴,划刻,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 设置标志 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加强监督和指导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 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引入本市的苗木。花卉 籽种和其它绿化繁殖物种。应当持有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第四章,同城异地绿化第二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按相关要求实施同城异地绿化,一、因建设场地限制绿地率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用途的可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第二十七条、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同城异地绿化方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异地绿化面积补建绿地,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土地招拍挂价或申报时评估出的土地市场价4倍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二 确实不能在指定地点补建绿地的。应当按批准的异地绿化面积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城异地补绿代建,异地补绿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土地招拍挂价或申报时评估出的土地市场价4倍加园林绿地绿化建设费 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综合计算、异地补绿代建费收取标准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同城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建设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并纳入城市公共绿地统一养护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绿化费用达不到建设项目绿化审批投资预算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应投入绿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城市绿化及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建设项目绿地率 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二,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三,异地绿化面积、用地总面积 建设项目规定绿地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绿地面积。四,异地补绿代建费,异地绿化面积 异地补绿代建收费标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塔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是指,云南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