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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02、127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市 县区财政.土地。计划,房改、税务,民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廉租住房的实施工作.第四条.最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承租廉租住房或者领取房租补贴的形式获得住房、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和住房解困线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及住房建筑面积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房管部门制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经批准的各项税费。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及房租补贴资金来源为,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三.直管公房的售房款.四.单位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及原建房资金的转换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第十条,廉租住房房源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二,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闲置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单位房改换购,腾退的公有住房.六.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七,开发企业按开发住宅的一定比例无偿划归政府用于廉租的住房,第十一条,廉租住房标准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限,每套建筑面积不高于70平方米,基本配套或不配套的普通住房,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在廉租住房实施范围内有非农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所在地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城镇居民所在地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住房解困线标准,每个,双困户 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廉租住房租住申请书 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二 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三.户口所在地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房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第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申请、审批。轮候。配租制度,其程序为,一 由户主.户主是行为不便者可书面委托其它家庭成员,持第十三条规定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向市 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第十五条,接受住房配租的廉租户.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 期限一年.并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廉租户,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每次签订协议期限一年。市,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户与出租人所签租赁合同按季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发放给房屋出租人,专项用于补贴廉租户的住房租金、接受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配租协议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违反配租协议约定 拖欠租金、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改正、无故空置住房2个月以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直至迁出已配租住房,第十六条 配租房和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底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房租补贴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二年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条件超过住房困难户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房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房租补贴,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或退出超期的房租补贴,承租廉租住房的 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续租 其租金按商品租金缴纳、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 处以商品租金年租金2、5倍的罚款,第十七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 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 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住房情况.如不如实申报,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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