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吐地行办 2012 192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2.192号、各县 市 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吐鲁番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生工程项目的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吐鲁番建设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生工程项目,是指地区行署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和实施教育,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 农村基础设施 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八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两大类项目,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涉及教育,就业等八个方面的以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项目、二,政策性补助项目 以下简称补助项目,是指财政转移拨付支出用于直接补助政策性的、如计划生育、民政、就业再就业,公共卫生.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方面群众受益的民生项目,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吐鲁番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是地区实施民生工程项目的领导机构、专设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和地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地区发改委和地区财政局。各县 市.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地区民生工程建设工作,二。审定总体规划。三 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四,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第五条,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地区民生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二 分析民生工程实施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三.组织地直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四,加强项目管理.检查项目质量,督促项目进度,抓好验收工作、五、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地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全地区民生工程中期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负责根据国家投资计划,衔接国家投资尽快拨付到位,三。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进度按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四 负责国家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五 负责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的专户储存.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的运转和使用 六,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第七条、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论证和设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 根据地区行署的安排 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第八条、本办法适用的责任部门指地区行署领导下的涉及民生工程的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对本行业项目具体负责。第三章、项目规划第九条,民生工程规划包括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民生工程子规划,以下简称,子规划、总体规划是引导全地区社会资源配置。统筹工程项目建设、评估工程实施效果的总纲 子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指导实施具体专业领域。行业领域项目建设的分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和子规划的编制 遵循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阶段目标 全面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健全制度。持续发展的原则。地区发改委负责优化、筛选项目,编制全地区总体规划,地直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子规划,即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第十一条,总体规划和子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衔接好自治区。地区之间 部门上下之间项目。保证项目规划的科学性 连续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规划指导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项目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 民生工程遵循,四优先、原则确定建设项目 即优先安排行署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已决定实施的民生项目.优先安排基层要求最迫切,实际最急需.群众最企盼的民生项目 优先安排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充分,投资合理.效果明显的民生项目、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申报由地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据项目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民生工程建设规划。第十五条,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要求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十六条,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报批,对跨年度实施项目 允许以编制规划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完成报批,三。组织招标投标,实行项目法人公开招标制 具体由发改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服务指导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招标。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监督.四、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五.开工报告的报批 对在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住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政策性补助项目和非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设备采购类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民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有关领导.部门,人员责任到位。确保各个渠道的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一、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运行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负完全责任、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必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与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按投资额的15,20,预留竣工结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三 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基建项目的设计,勘查。施工。设备采购以及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的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不予核准.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单位法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同时,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财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政策性补助项目的管理参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行署督查室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定期开展对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协同单位进行督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在全地区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建立民生工程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查,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由行署办公室实行每月通报一次制度.第二十三条、实施项目进度报告制度,民生工程所有项目一律实行月报,季报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每月25日前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填报民生工程月进度表.报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月汇总。季度。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第六章、相关费用的收取第二十四条。相关费用的收取如下,一.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不许收取任何费用,二,属于有关专业方面收费或属于市场的酌情收取 三、属于地区本级行政收费的 一律免收。四 属地区本级技术收费的,按照自治区有关民生工程的减免收费标准执行。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中央资金 自治区预算资金,地区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和社会资金,社会,企业,个人资金以及资本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按照自治区为主。地区.县.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投入,地区财政局按照地区行署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的原则、确保配套资金落实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子规划编制民生工程中期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依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地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实际情况及时拨付.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由各县,市,从配套资金内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 再拨付质量保证金.政策性补助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建设资金财务决算由地区财政部门负责、第八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住建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民生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第三十六条.民生工程实行项目稽察制度、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民生工程的实施实行公示制度 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完成时限等 要定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地直相关部门实施民生工程的情况及效果,纳入地委.行署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造成项目超支的、二 未经批准而擅自为项目追加超支资金的,三,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骗取,贪污 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第四十条.对严格执行民生工程年度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地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以全地区民生工程大局为重,严格按此文件执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如上级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