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承市政字 2011,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 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 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第十二条,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市 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三 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年7月6,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