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建发,2007、6号。承德市建设局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 以构建,和谐承德.创造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 认真贯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实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二 工作目标,十一五、末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达标率达100、节能建筑比重达到30 集中供热普及率达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的目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推进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力争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5.以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型照明器具、三,主要工作.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实施方案及制定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办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以推动热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二、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等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备案。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不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销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对象、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把政府机构既有公共建筑及既有建筑改建。扩建作为节能改造的突破口,加快推进既有高能耗大型共建节能改造,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节能改造激励政策,融资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推进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尽快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计量标准 改革现行热费计量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安装热计量和调控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要求.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积极实施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工程项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技术研究,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六。加快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开发适合市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加强国内和省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 消化和吸收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完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重点开展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 绿色照明。供热改革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七。建立技术。产品.材料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要求,加快新型建筑体系.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室控制分室计量.空调节电和绿色照明等成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或禁止使用落后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尽快在全市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四、基本要求、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建筑节能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技术标准学习及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政策、标准。技术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二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 分工、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并逐级落实。市建设局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对各县,区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情况通报。各县、区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确保协调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