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级。含红塔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利用国家。省、市 县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能源 交通。水利.基础设施 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以及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统称为 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成立市和县区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建设,发改、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市,县区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 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玉溪网上发布,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第八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 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对有行贿 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除的承包商,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对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第三章。招标投标第九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第十条。特殊工程.保密.抢险救灾 特种专业工程 经市 县区政府批准 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但须到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发出招标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 或只要求投标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三条、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支付投资估算价1。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并入履约保证金,对未中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开标结束后5日内向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满足投标人投标的前提下 招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编制预算或拦标价,随招标文件公布,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开标一般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也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相关主管单位、专家和监督人员参加,第十六条。由以专家为主。招标人参加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在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最低报价、抽签和竞拍三种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盖修缮。农田水利,园林绿化 土石方等工程项目。开标后经评审小组审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相同低价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二 合同估算价市级30万元以下 县级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市或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有效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由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三,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拍方式确定中标人,竞拍范围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四,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影响工程质量,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的差额、于签订工程合同前支付。交项目法人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除非中标人出现违反工程合同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动用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履行完合同所有条款后 项目法人在10日内连本带息向中标人返退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由招标人确定次低价投标人为中标者,依此类推.五 中标人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六,严格限制评审小组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审小组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市.县区监察机关要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廉政合同进行监察,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 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一,规避招标的,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四,索贿受贿的,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除.三年内不得申请入选承包商名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的,二 串标、卖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三、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和个人贿的.四。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 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设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 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建设局商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监察局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