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通过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市,县 区。审计机关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管机关、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 含政府职能部门 管理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审计监督,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 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200万元以下的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审计,对县.区,属单位,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省,市级投入资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200万元以下的以及由县 区 级自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 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计划,经贸。交通。建设,环保 水利 教育等部门每年应将工程项目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提交审计机关,以便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二,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 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 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计。五 对债务 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六,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七 对基本建设收入 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财务收支、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机关已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并在决算报告编制完成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申请 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开展审计工作 由于力量和时间因素.不能直接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投资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结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第九条.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建设项目审计后。或在审查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或有案件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一条,如果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自行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审计机关发现后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期追回.并收缴财政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二条,审计过程中 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 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审计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核减投资金额的20,返给审计机关.用于弥补审计经费.属于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财政返给审计机关。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返给审计机关,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责任规定,如果发现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十五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玉溪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