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 2011,3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 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查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 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 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建和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经信。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 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煤炭.焦炭、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 防洪 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 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 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 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十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 社会福利 体育 旅游等项目,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 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其他有关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 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未报送招标方案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需要报批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不招标的原因,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一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 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 备案申请批复前需要先进行招标的、应将招标方案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 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 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六条,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代理中央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资格,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质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 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第二十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 规模。数量 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投标报价清单,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五.交货 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要载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九.开标的时间、地点.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等一式三份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 相应的业绩材料,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由招标人签收、并出具收到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 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 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市级以上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制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提倡其它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市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 公平 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 开标记录。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 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二,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而未经审查核准的.或者未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以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 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取的财物、并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 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