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市政办字 2005,4号、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承德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出入市队伍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备案等工作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统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统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分包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配备不少于施工总人数8.的质量,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及务工人员花名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第十四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 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五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