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 法规的规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 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 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 可以自主选择 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 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