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 市 区 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九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六 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 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 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二.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五、勘察报告,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一条。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三 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 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四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 配备及到位情况、二,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 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四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九 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六 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五 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 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