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2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 加快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四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小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拆迁有照,证.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优惠差价.其中.砖混结构90元、m2。砖木结构210,m2 简易结构320元、m2,层次费加。减为零.拆迁房屋面积在70m2以下30m2以上,含30m2,扩大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下浮500元、m2,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执行.不足30m2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m2,超出面积的价格应执行优惠价格 拆迁房屋面积在70m2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开发单位自行调整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六条.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按双方的评估价格找结算差价 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第七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并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 拆迁时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 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等基本条件,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参照,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第八条。对无房屋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可按附属物补偿。对违章建筑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并拆除,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 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费用自理.对两次评估的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对首次评估价格在5日内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1000元、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因设备拆卸原料和产品搬运而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评估数额.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为.多层18个月,高层15层以下的26个月 24层以下的36个月,超过以上过渡期未竣工的建设项目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对超过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 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区为鸡冠区、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上级文件及.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