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各区县 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32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 2010,5号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 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二,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 维修 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 结,算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 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第六条.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 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 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