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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县 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第五条。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 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第六条 建筑 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第七条,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 决定资质等级的升 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发包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 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第十二条,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是法人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第十三条.委托工程勘察、设计 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二 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第十五条,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 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第四章,承包第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第十七条,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第十八条。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 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章 监理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一.国家,省 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四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第六章、监督第二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 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 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不准施工,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出借 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 至3 的罚款,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 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 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 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 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 至3,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 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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