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保市政 1997,12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城市规划 水利、水文地质 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一,一级保护区.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二.二级保护区范围,1 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 温屯.相庄 尹庄.郄庄一线以西。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西部边界、北庄,西马 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三 准保护区。东部边界 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 永安庄 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 裂隙,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 农药等,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4 禁止建设墓地,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1 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 31号,的规定关闭 停产.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八条、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 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第九条、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 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 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