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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邢台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7月2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洪义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燃气工程的规划 建设和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有序竞争,建管并重,确保安全的原则,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积极支持燃气科技开发,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第四条。市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自得,协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其标志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燃气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城市燃气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以诚信为原则.做好燃气的建设,生产,运行,经营。安全等服务工作,并接受用户的监督。第七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对外承诺服务的标准向社会予以公示,对人员进行定期业务 安全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八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第九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燃气价格应按照。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售气价格应以燃气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按生活,民用,用其保本微利.工业用其合理计价 商业用气适当上浮的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气源充足,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二,具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三、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符合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四,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五 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六.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七、各燃气企业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八、具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九,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十.具有国家燃气企业资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成立燃气安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及设施定期进行巡线检查 发现破损。漏气等情况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维修或更新,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 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经其校验,燃气器具销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售后维修服务能力。液化气经营单位编制送检计划、按时分批到当地钢瓶检测站受检、经检验报废的钢瓶 由检测站进行报废处理 处理后交产权单位,严禁外流.检测合格钢瓶佩戴检验环。第十四条,使用燃气或增加用气量 如加装热水器等,的用户,应向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于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签订供用气合同 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相关费用,燃气经营单位对用户提供全程优质服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和气瓶档案、不得给没有贴有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标志的气瓶充气 第十五条 用户停止用气或长时期不用气时,应及时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停气手续。重新用气应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恢复用气手续 第十六条、对工业.商业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燃气经营单位申报用气计划。如变更用气计划.须提前一个月报请燃气经营单位户准。用气计划由燃气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标准和气源情况确定,第十七条,燃气表的拆卸及安装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用户不得擅自施工,燃气表经检测机构确定为计量不准的.需更换燃气表的用户、应持测试报告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更换,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因故当月未缴清者,应在接到催款通知五日内到指定地点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燃气经营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收取应缴燃气费3 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权中止供气、第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到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四。禁止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处理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六,液化石油用户钢瓶没有实行产权转移的一律不准在社会上流通使用,七、严禁擅自拆装和修理钢瓶角阀、减压阀,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严禁擅自拆 改、迁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八。安装,使用以人工煤气和天然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锅炉等设备,须报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维修.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单位查询.对认为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向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答复、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必须按城市燃气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燃气管网的敷设应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燃气设施.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价 改造 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民用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二十四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低压燃气管网设施由用户管理或委托燃气经营单位有偿管理。中压燃气管网由燃气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改变或破坏燃气设施、二。燃气用户经燃气经营单位认可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第二十五条。输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管网,阀门井,凝水缸、调压站.调压器,燃气表等燃气设施、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统一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气动,关闭或拆卸 第二十六条、迁移或改建燃气设施应当经燃气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并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移改设施费用及损失由用户负担,第二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通讯设施,配备抢险,救护,消防,指挥等车辆,邮电.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优先审批和安排其通讯交通设施.第二十八条、凡工业。商业用户的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燃气安全输送和管理 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设施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设施进行指导 定期对用户进行检查 用户应积极协助配合,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重要的燃气设设施所在地应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巡回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告标志,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至第八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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