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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4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 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 用地审核工作 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 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第五条、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 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第六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 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 报县级人民政府,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 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县级和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九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 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第十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 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 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 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 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 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第十五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 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 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 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 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 镇。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 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 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三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 崩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 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第二十四条.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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