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1 第19号.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 科学确定.依法监管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第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确定.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 交通。通信.水利 电力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工程 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工业设施等。具体工程按照省政府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通讯.交通枢纽等主体建设工程.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 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主体建设工程,第七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机构审定。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外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节、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第十一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通过的评审意见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及类别等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部门应当受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一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五日内办结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且地质情况复杂的 应当在三日内办结。三,其他建设工程一日内办结。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新建 扩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五条 地震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等服务,第十六条、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地震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 增强农村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第十八条,地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二。违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三 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造成实体性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工。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三,工程开工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1999 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