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 规划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市政交通规划设计,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 规划管理.结合十堰市实际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道路 桥梁 的规划管理,本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参照执行.二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三。十堰市城区市政道路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四、城区市政道路 桥梁.规划方案由建设主体单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需经公示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市政府审批,五。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应按照国家,市政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统筹安排地下管网,沟、等设施的予埋予留,新建的市政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各种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批准后、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规划应统筹考虑交通安全设施,步行交通系统 无障碍设施,路灯绿化,综合管沟等市政道路设施的设置.八.科学规划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方式,合理设置展宽段.必须采用交叉口人车分流,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九、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新建,改建道路综合管沟敷设。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 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分步骤地改为地下敷设,十、城区市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应将规划审查意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竣工验收备审程序,同时建设主体单位应将建设道路,桥梁,含地下管线 市政设施的竣工图报市规划局备案.十一。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规划建设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监察,十二、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确需变更设计的需通过原审批机关核定后 方可实施 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或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规划局予以警告,对该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一年内不予审查 情节严重的。提请降低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十三 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下达停建通知后继续建设的部分、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四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