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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创建可持续发展的园林城市。为市民提供绿色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管理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各县,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绿化要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详细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建设局备案。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 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 报市建设局备案、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和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 植物物种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到2008年,人均公共绿地7。5平方米、绿地率30.以上、绿化覆盖率35。以上、将阳泉建设成为省级,园林城市、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9,5平方米,绿地率35,以上 绿化覆盖率45。以上。将阳泉建设成为国家级园林城市。第十一条,城市苗圃 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其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二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 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级公共绿地。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单位的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面积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部队等单位绿地面积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六 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七,除之以外的其它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0,八 公园等公共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旧城改造区的配套绿化面积.按照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本条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先由市园林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规划许可会签单中加盖,绿色图章 对不符合绿地率比例要求的。不得核准.第十三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 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 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第十四条 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挖潜内涵 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可优先安排为绿地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 新建工程项目不应少于5.扩建工程项目不应少于4,改建工程项目不应少于3.的投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市建设局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园,社区公园是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凡规划上已确定有居住区公园或社区公园的 由建设单位按居住区公园或社区公园的规划面积数量提交公园建设费。其标准是每平方米30元。不含3,5 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居住区公园或社区公园的建设费一并纳入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 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实行资质审验制度 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必须由市园林管理局加盖、绿色图章.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绿化工程要到市园林管理局进行资质查看和登记备案、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批准 加盖 绿色图章。并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充分征求民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由市园林管理局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副本交市建设局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机构存档、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绿地必须继续养护管理。保证绿化成果的巩固和绿化质量的提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结合旅游开发风景区 增加风景点 扩大风景面积.要统筹规划 严格审批、统一备案、按级管理 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其地形、地貌,水体,山石等自然风貌.应保持完整。对动物。植物等须严加保护,不准侵害,对有历史价值或观赏价值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著名的风景点。要维持原貌,不得随意改建。搬迁 更不准侵占和破坏,同时还应防止森林火灾,树木病虫害 雷电 洪水等自然灾害.娘子关。冠山,藏山 刘备山 玉泉山,狮脑山等是我市开放的风景区,在风景区内禁止毁林,狩猎 垦植.开荒、放牧.开山.凿石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必须加强和重视城郊绿化。建立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阳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是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绿线控制图。市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园林.土地 水利.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需调整绿线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组织论证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方可调整,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投资渠道,产权隶属关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局管理、二.苗圃。花圃 草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 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以及河道两侧的绿地和部分郊区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四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地,由县.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内的房产单位和社区负责、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取得。征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当年综合地价的2 3倍缴纳征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征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取得,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缴纳每平方米每天10元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上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不足0,1公顷的、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修剪城市树木花草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花卉.草坪等绿化种植及园林绿化设施的、不论权属。都必须按规定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砍伐 移植 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市园林管理局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城市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兼顾管线或者交通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树木的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树木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 扶正或特殊情况下砍伐树木 事后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证明措施得当 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局鉴定 并通知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 无观赏和保留价值 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 采摘花草、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践踏草坪,四 借树搭建、以树承重、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交通或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 服务摊点 应当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统一组织管理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第三十二条,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用作抵押或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及其树木等.第三十三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统一建档立户.分级养护,市园林管理局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在城市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管护,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第三十四条、严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树名木 如遇情况危及古树名木安全时、必须采取避让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必须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 须经园林管理局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需要引进的苗木或外购苗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苗木检疫部门进行植物检疫 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准引进 购买,依照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园林管理局应设置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做好花草苗木的检疫工作、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在林区、绿地.草地内引火、玩火 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报市 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动物园的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公园动物展区的日常管理和动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管理技术规程.标准。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第三十九条,游乐园的管理。区,县,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建设部第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执行登记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制度.第四十条,市园林管理局应成立园林绿化监察队伍.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园林绿化监察人员在依法行政时 必须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各项法律制度。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园林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可对建设单位按绿化项目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委任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建设单位按设计费的二倍或工程费的10,处以罚款.三,设计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设计城市绿化工程等级规定的,可对设计单位按设计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施工城市绿化工程等级规定的 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第四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为绿化施工创造条件,在一个月内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尚有空地没有按期进行绿化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对未交纳缺建绿地补偿金。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限期足额交纳缺建绿地补偿金,并处应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1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擅自砍伐.移植 修剪城市树木或未按批准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加以赔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恢复原貌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要按当年地价的五倍缴纳绿地改作它用补偿费 建设单位擅自将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改作它用,视同侵占绿地、按上款处罚。第四十九条 擅自砍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受损害或死亡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按同树种损失补偿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管线.打桩 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检疫制度,非法引进、购买的苗木。由城市绿化苗木检疫部门全部没收苗木及非法收入.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各项罚款等,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市建设局和各级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2、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3、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 石桌,石凳 护栏 围墙.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本办法所称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建设的审核意见。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矿区,开发区、郊区荫营镇等阳泉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第五十九条,各县 区、的城镇绿化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附,阳泉市砍伐,移植。修剪.损伤城市树木、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及园林绿地术语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条款内容。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各类绿地术语解释。一,公共绿地。1、市级公园,为全市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戏为主要功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是表示城市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2.区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3、居住区级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 5,1、0KM。4、街头游园.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街头游园。和 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街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 根据规划可以划分为。街头游园,算做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5 社区公共绿地。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二.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改善作用、但尚没有完善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三、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 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土地,五 道路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六。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的绿地,本标准中主指单位附属绿地 它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 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七、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 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样承担着城市生态 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加丰富.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水源保护区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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