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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 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 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 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 医院 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 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 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 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第七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 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 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 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第十六条,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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