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日期,2001,04.13 经2001年4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及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 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市政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承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六条,市供水水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库区及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深井水源30米内,为水源防护地带。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由该水源地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和破坏城市市政供水水源。二 堆放废渣。垃圾和设置粪场、三、存放有毒化学物品,四、施用剧毒性农药,五 用炸药捕杀和危害鱼类及水生物 六.挖砂取土 七 向水源投放或倾倒废液和废渣、八。清洗装贮化学物品的容器或车辆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商业。服务业,房屋开发业等需增加自来水供水量的用户、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缴纳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后、方可纳入城市自来水供水计划,居民申请用水,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新建 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具有供水设计资格的机构设计.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按设计进行施工。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供水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自来水应供给城市规划区内的用户,在市政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远离市政供水设施 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自备供水设施,第四章.供水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设置压力检测点 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第十五条,城市市政供水主干管的平均压力为0、14,0,16兆帕.因正常供水满足不了需要的用户。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委托供水单位建立增加水压的设施,禁止在市政供水管道上直接安泵抽水.第十六条,供水单位逐步实行以总表计量收取水费制度.对安装总表的实行总表计量.暂未安装总表的一律按分户表计量,对因水表失灵或其它原因不能以表计量.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计量准确,其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量计算或按标准定量收费、供水单位要逐渐取消对居民用水的固定金额的收费制度.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消费额每日加收5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暂停供水,第十八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时、需要使用自来水的 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 按规定标准交纳水费方可用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来水浇灌农田和菜地.严禁跑,冒 滴.漏,长流水.第二十条,使用市政统一供水的用户,在设施变更,增减。停用时,须提前5日到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用户因建设施工 维护,安装等原因须停水作业时、应提前24小时报供水单位批准、供水单位根据停水时间.影响范围及损失程度收取停水费。第二十二条、用户在户内发现供水设施有漏水及其它故障应及时报告房屋产权单位予以维修,房屋产权单位或用户也可委托供水单位有偿维修,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它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供水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要教育职工讲究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章办事 不得借工作之便 向用户勒索和提出不正当要求,第二十五条,市政供水应连续进行 因计划停电,施工,设备检修等特殊原因需停水时,应事先将停水时间.停水范围通知用户.如遇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停水。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用水保障率.水量、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 应自行建设供水专用管线,其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回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供水,因紧急情况抢修漏水,用电或需挖占道路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必须设置水质化验员,配置有效的水质检测设备及仪器、按有关规定确定水质取样地点和数量 建立严格的水质化验程序和水质管理标准。确保城市市政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维修工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直接从事供水生产的职工必须持有健康证、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专用水库。取水口,引水管 渠 泵站、井群,管网 消火栓,闸门、水表等,必须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擅自拆除、改装、增装,迁移和运用。第三十条,已经设有自备水源的用户、禁止将其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连接 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严禁混质供水。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必须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因施工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后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面上3米以内的地方。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挖沙取土及进行其它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市政供水设施冲洗规划、按规划对供水管网,集水井,清水池,储水池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涂衬 消毒,清洗,第三十三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 方可使用 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的二次供水泵房其管理界限,自入楼闸门。不含闸门、至与市政供水水管道连接外。平房。单位自管房屋等其他自建供水设施自支线闸门、不含闸门,至出水口,由用户自行管理,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的界限自市政供水管道至支线闸门.第三十四条、新建的住宅楼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安装总表和分户表 安装后,其总表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单位 并由其维修和管理。分户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并进行定期校验.用户安装的水表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定期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站检定,维修.更换、检定水表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用户支付、第三十五条、城市公用消火栓 仅供消防专用。由供水单位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无论公用或单位自用的消火栓。都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只用于消防.不得用做它用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造成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污染的责任者由有关部门按法律 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凡使用市政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对外转供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停止供水.第三十八条.对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堵塞市政供水设施的 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启闭城市供水阀门及消火栓或私自启封水表以及从旁通道取水的供水部门除应追缴水费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供水单位不予接管供水、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立即拆除加压措施,收缴应缴水费外,处以1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补交水费义务的,对经营性用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自来水的除补交水费外.可暂停供水.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补办,对擅自变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停水或其它供水事故者 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除限期拆除、进行赔偿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质污染的。贪污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十九条,凡拒不安装自来水计量用具 增人不报或干涉.刁难,阻碍执行供水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辽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供水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