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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地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主管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用,房产、公安 供电,国土资源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位置通知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应当不少于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 同类性质房屋的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其中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 拆迁期限 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过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 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二 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产权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通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也可自行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和备案,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用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补助,协议,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公证提存、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户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等房屋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告,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及时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有关拆迁资料 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并定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三章,拆迁补偿评估管理,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确定、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省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公告后执行、物价部门制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应当确定最低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低于指导价格最低价格时 按指导价格确定最低价格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第二十四条、房屋扩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时,应当向拆迁人 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一方拒不选择评估机构的、视为放弃选择权 由另一方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有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时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 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 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两个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临时建筑.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的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平均值的20.30.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房屋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第三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 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与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优先选择权。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属于直管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筑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购房款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单位不明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前款规定负责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费、第三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一,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二.在约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采暖期间每月18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按户支付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时安置补助费 具体标准是.延长3个月以下的加发1倍 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加发2倍、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加发3倍,延长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给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 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位 元房屋用途营业生产办公公益仓储其它土地类型.一类21.2419。2217,1917、1915。1717 19二类19 2218、2016 1816.1814 1516,18三类17,2017、1916.1816.1814 1516,18四类16、1916,1815、1715 1713。1415.17五类15、1815,1715。1715。1713,1415,17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阴人就补助标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标准执行、第四十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 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 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后的设计。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没有经济来源 所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1 5万元、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和不低于原房屋质量的住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所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 超出部分面积被拆迁人不享有产权,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 可以是拆迁范围内.也可以是拆迁范围以外的房屋。房屋类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 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迁人按原房屋的评估予补偿后、不再承担安置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的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业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活动中.阻碍。干扰房屋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及县城和建制镇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辽源市城市房屋扩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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