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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发证后建设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回避,一 是被许可人或者与被许可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被许可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被许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被许可人的建设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许可人有权拒绝配合,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权劝阻或制止违法行为.第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许可人保守技术,业务秘密,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条。本局向被许可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两份,唐山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或,唐山市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 跟踪表复印无效,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跟踪表上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签字.被许可人应当在跟踪表上对监督检查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被许可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制作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 并在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放置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第十一条.公众可凭身份证 单位介绍信查阅本局监督检查记录.但不得复制和摘记。第十二条,公众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有权向本局举报 本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8号,邮政编码,063000,举报电话.市局0315 2829736、路北分局0315、2039795,路南分局0315 2826985.高新技术分局0315 3178668,8057,古冶分局0315,3253295 开平分局0315 3363945.电子邮件地址planning。tsghj。gov、cn 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本局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举报,电话,2858131.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按规划审批放线、市政工程应当同时制定工程竣工测量方案。放线完毕后。被许可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复印件。跟踪表 放线测量成果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政工程应当提交工程竣工测量方案。向本局报送放线资料,申请核验.第十五条.本局接到被许可人报送放线资料后.应当在三日内与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测绘单位联系并进行实地核验。一,建筑工程核验的主要内容.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和地界线的距离 2 与相邻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距离.3.建筑物平面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相一致,4。各类控制桩是否确保在基础施工期间不受破坏和扰动等 5。测量成果是否规范 详实 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纸一致、二 市政工程核验的主要内容 1 道桥,管线实地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2,道路横断面尺寸是否正确.3.管线中心线位置与道路中心线相对距离.4.管线与相邻管线明显点的距离.5、管线竣工测量方案是否合理.6,放线测量成果是否规范.详实,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纸一致,验线不合格的。应当查找原因 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 合格后方可允许其建设.第十六条,验线完毕后.本局召集被许可人.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建设工程规划实施交底会.建设工程规划实施交底会的主要内容、一.宣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中的规划要求及注意事项、二、明确要求被许可人必须按本局批准的施工图纸和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组织施工,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违反规划要求的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局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三、核查被许可人交给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是否经本局批准.四.建筑工程初步约定工程。主体,外装修检查的日期.市政工程初步约定管线跟踪测量。验槽检查的日期 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跟踪测量单位必须保证在管线覆土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竣工测量,六 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在建筑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完工前三日必须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规划分局,市政工程在基础及开槽完工前一日必须告知审批处或分局 属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多栋建筑 如建设进度不同步的、应当分批告知,建筑工程必须查验工程,确保工程的位置等按查验的灰线及审批图纸施工,并按要求填写跟踪表,查验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平面位置是否与规划验线时确定的位置一致。二。首层平面的形状,轮廓尺寸是否与规划批准的首层平面图相符。有地下室的建筑是否按照审批的施工建设,第十八条、区规划分局应当组织好建筑工程的跟踪检查工作 对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以及外装修等关键环节必须依据运转档案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必须进行主体检查和外装修检查。主体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层数,层高及总高度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二,与建筑立面有关的建筑构造是否按照规划审批要求施工.三.屋面建筑形式和做法是否正确 有无未经规划审批的突出物。大型设备.塔架等、四,是否未经批准架设了有碍观瞻的架空管线等、外装修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立面形式和细部处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 外饰面材料和建筑色彩设计是否经本局同意、第十九条,市政工程必须查验工程平面位置 竖向高程,确保工程的位置等按查验的灰线及审批图纸施工.检查竣工测量是否按测量方案落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被许可人应当向本局申请规划验收 并填写,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全部竣工图。四.竣工测量成果 五、其他有关材料。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被许可人补正,第二十一条。受理被许可人验收申请后 本局在五日内与被许可人,测量单位联系并实地核验,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1.总平面布局、检查建筑工程的位置、占地范围 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2,技术指标.检查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 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4。室外设施.检查道路.绿化,围墙,停车场等、5 建设场地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6、竣工测量成果是否规范,详实 是否与竣工图纸一致,二,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是否安全 数据结构监理检查,电子数据是否可以录入唐山市管线信息系统 2,竣工测量成果文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具体包括,委托合同单位.任务概况 测绘时间,任务工程量.技术标准.测绘计算的依据,测绘人员,投入的设备等有关成果质量的内容,管线竣工测量分幅图,测量成果表、3,通过唐山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竣工管线与施工图进行分析比较.确定竣工平面位置、竖向高程、管径规模,附属物等内容是否与批准施工图一致 4,现场验收检查管线明显点是否符合批准的施工图.5,竣工测量成果是否规范、详实 是否与竣工图纸一致,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的,本局在核验后十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验收中发现不合格部分可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被许可人应当重新报验,对因季节原因.配套设施、道路的绿化工程当年不能施工需延期到下年度施工的,被许可人必须提交配套设施限期完成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规划许可.一,本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规划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规划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规划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局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基于规划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规划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 规划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规划许可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对确需变更或延期的建设项目。仍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办结前建设单位不得继续施工.第二十六条.对在监督检查和规划验收时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本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违法事项,本局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本局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局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 本局应当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本局工作人员 按照,唐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以前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时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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