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邯政 2000 5号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城市和大,中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计划 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命线主体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大中型工程.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设计前 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持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手续,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计划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具备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乙 丙级。评价许可证书 的单位应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 领取相应的评价许可证书 申报甲级 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地震局申请,第八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布的许可证.省外单位必须持中国地震局颁布的甲级许可证 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资质确认后.方可承接本市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 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二,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