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6。20号、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4月1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市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凡属市政府投资 含上级投资 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 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水利 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中 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建设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及自治区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规划 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 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环保等部门组织协调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咨询评估,论证评审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和事关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并实行专家评议和公示制度、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一 项目建议书的报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报批。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项目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六。环境.含水土保持,影响,劳动 安全 卫生。消防.能源 交通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应附送环境影响初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其中列为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第十七条、对于批准的项目 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立项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立项批准部门同意。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四。项目建设选址、五,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七、安全,消防、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十三,结论,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应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规划 建设等部门组织审查、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当重新报批,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但确急需建设的项目.依据投资额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征询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后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并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跨年续建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第二十五,条政府年度投资总量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预先安排 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资金由市发展计划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年度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七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调整应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八条.在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因项目建设实际。确需调整增加投资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审批 超出政府年度计划的 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累积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 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 算、第三十二条、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借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建设工程的价款管理按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第三十四条,未招标的工程项目。含设计,地质勘察.环境评价 中介咨询、购货等。的合同价款、在签订合同以前,合同须由项目负责单位.发计委 财政局共同审定以后方可签订,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三十五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 并按进度下达资金核拨单,项目单位凭计划及核拨单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 土地、安监、环保,消防.人防等手续 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和主要设备的招标方案报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 工程造价咨询等,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第四十二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水文、地质.技术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由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凡属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项目法人向市发展计划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设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市发展计划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稽查,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四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 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中弄虚作假.或者咨询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规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 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内容 三 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投资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