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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统建的有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 是指包括省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区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地区级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第三条。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 以下简称统建.第四条.统建项目的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求地区统建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社会团体。文化。教育,卫生。交通、水利设施、生态保护项目等,第五条、经地区批准成立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办、负责对统建项目进行管理。第六条。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第七条 统建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办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八条。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办。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办基建专户。项目统建办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第九条。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 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 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办基建专户,不得拖延。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和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二证一书,第十一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建的项目由统建办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资金 招投标.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进行组织和管理,其职责,l,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统建项目实行规模,标准。投资,工期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组织建设,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复的概算.2,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参与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工程勘察 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 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并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 安装。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单位,5.编制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计划安排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统建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6.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责任制.统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办负责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 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办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配合,项目建成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第十四条。地区发改委,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第十五条.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 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第十六条.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第十七条,统建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第十八条,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无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资金挪作他用 并严禁随意转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和调整设计并涉及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规模的,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统建办报原设计审查部门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其它一般性变更.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统建项目建成后。项目统建办按国家.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将建设资料 财务帐目,竣工图、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全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统建办备份存档项目全部档案资料,第二十一条 项目统建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统建管理费,收支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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