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规划管理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第三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第五条。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 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二节,建筑间距管理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 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七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 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管理第八条。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 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 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 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 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 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九条、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第十一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 规划机场高速公路 宝平公路,S212 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 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第十三条,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第十四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 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 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 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第十七条 幼儿园 中小学,公厕 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 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第十九条。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第二十条,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 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第二十二条,商业 金融,交通枢纽 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 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第二十四条、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第二十六条,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第六节,建筑工程景观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第二十八条,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 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九条,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第三十条,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实施。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 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 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三十五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第七节、市政管线工程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 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 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城区主要道路 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第四十五条,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四十六条。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四十七条.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第四十八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 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第四十九条.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中的要求同步进行,第五十条。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第五十一条.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 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第五十二条,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第五十三条,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中,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 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无障碍设施.亮化。建筑立面景观.公厕,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绿化、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 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