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3号,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国鹰,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第三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第八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用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予以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件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财政投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发。2002、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