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 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五条、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并具体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在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后 方可承揽劳务作业,外埠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办理进唐登记后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凡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 不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实施分包.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 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但施工总承包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以及未达到第九条所规定额度的专业工程分包、可采取直接发包或洽谈交易方式。采取洽谈交易方式.参加洽谈交易的企业不应少于三家.第十一条.施工分包采用洽谈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交易程序 一。分包项目交易登记.二.按规定安排洽谈活动日程,预约交易场所.三,确定参加洽谈企业名单.四 分包工程发包人成立洽谈委员会。五 组织洽谈交易,六,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七.办理,分包项目交易服务见证卡 八.办理中标通知书,明确施工分包内容,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分包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项目情况。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 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中标 直接发包、通知书中应明确施工分包内容。第十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施工分包交易完成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分包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包工程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中标通知书、第十五条.施工分包项目应办理项目部备案 办理项目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项目部备案时 该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同时办理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备案,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时,提交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书面申请,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材料,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以及相应劳务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每一位参加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劳务作业分包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中标通知书,并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施工分包未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及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业务,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唐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建设局2002年10月18日印发的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