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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 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代建办.会同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第三条,市建设局作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全程审计和监督.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属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办和业主单位之间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办组织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火抢险等特殊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第五条,业主单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自行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自行实施建设,第二章.代建办职责、第六条,协助业主单位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 抗震安全性评价,稳定风险评估等.第七条,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管理。一.协助业主单位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顺利实施,二、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三、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工作,第八条,协助业主单位完成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等的委托招标及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第九条,负责项目的工程进度管理.一,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建成。二,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三.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付款建议 第十条,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一条。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业主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协助业主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审计局和财政局进行决算审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三章、业主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评,抗震安全性评价等的编制和报批.第十五条 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 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负责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 消防,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等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委托招标及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第十八条。负责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技术协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工作。第十九条,协助代建办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负责编制 报送工程决算 协助代建办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条。协助代建办组织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等工作.第四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立项 由业主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市发改委按照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确定采用代建管理形式后.由代建办和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二十三条,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编制和审批工程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第二十五条.实施建设。由业主单位组织委托相关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办理开工手续.代建办开始实施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由代建办会同业主单位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并将全部资料 设施交付业主单位,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 代建工作结束。第五章.代建费用,第二十八条,实施代建的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六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并设立项目资金专户 单独建帐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三十条。项目建设中,根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需增加投资的,由业主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予以批准并负责落实资金.否则,不能予以变更或签证、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与代建办共同对投资控制组成监管体系、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代建办出具、关于建议拨付工程款项的函。后.业主单位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工程款、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业主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办理中未能恪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者造成工程损失的。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代建办未按,项目代建合同.要求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业主单位未能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检查,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办和业主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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