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 做好有效扑救火灾的保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等消防供水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 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四条、市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批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 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 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按照。属于市区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经费,按分级承担原则 由市本级和城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合浦县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自行承担.原则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第七条 市 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关系,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时 应当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责令改正违反消防规划和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 统筹实施.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第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维护等工作,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九条、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确保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第十条。住建、城管、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 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 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第十四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五条。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在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办理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 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自来水供水企业 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有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职责.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辖区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第十七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 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 更换或者补装,三 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第十八条,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 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九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领取道路临时挖掘许可。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下列行为,一.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利用市政消火栓盗用或者转供市公共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故意破坏、偷盗市政消火栓和废品收购个体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