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为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号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情况的出现、避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一 建设工程造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基价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二 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条款,应明确计价方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明确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审办法.商务标条款不得出现明示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条款,不得要求投标人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三。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条款须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四 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二、切实加强对发承包合同管理的长效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发承包合同备案工作.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发生。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支付时限.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时,要审查有关工程结算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确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应承担的责任,并向备案人出具合同备案手续。五,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三 认真做好对发承包合同履行及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款拨付 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等发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足额拨付结算价款。并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拨付证明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因故不能及时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三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不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四 逐步健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的计价行为,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