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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 是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的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承办人,是指具有拆迁承办资质并接受拆迁人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承办任务的单位.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住宅房屋 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住宅的房屋,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房屋 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第七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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