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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的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的拆迁承办人,是指具有拆迁承办资质并接受拆迁人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承办任务的单位.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住宅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第七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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