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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的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承办人。是指具有拆迁承办资质并接受拆迁人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承办任务的单位,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住宅的房屋.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持所有权证照上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第七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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