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现有城市道路 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第四条.三亚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无障碍建设进行指导 监督 协调和检查 住建。交通。规划,国土 卫生,园林环卫 旅游。商务,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七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 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 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地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五条、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并依法进行处理,市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