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权及售后管理第十九条。经过审批并获得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 实际购买面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的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回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年后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市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扣除应缴税费后,的9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第二十一条.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权属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 附记、中注明 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及相关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购房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三条、购房人在该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出售.其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第二十四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一个申购家庭只允许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购家庭办理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手续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承租直管公房或租借单位公房的申请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必须腾退公房、否则按原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后按照户籍管理条列将其户籍迁入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