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 1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必须进行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结果应纳入居住建筑的竣工验收。作为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并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3。0.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节能工程产品材料质量检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节能工程资料核查组成,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见附表3 0。2.3、0.3,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0 4,节能工程采用的产品,主要材料。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3 0。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质量 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0.6,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0。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并将监督意见列入监督报告。3。0,8,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浙江省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 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的主要性能应按本导则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检查认可,3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组织的检验批进行验收合格。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4,应进行围护结构的综合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方法见附录、一、5 应提供齐全的有关资料、节能工程资料核查表见附表3、0、8、3,0、9,当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经设计变更更换材料 采取整改措施的,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综合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保温隔热功能,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可予以验收 3,0,10,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