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 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有关区县 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 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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