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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 是指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核实。验收。和监督管理 黄石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规划核实 验收 的监督管理和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核实,验收 管理。第四条。开发区及本市以下辖区内的县,镇,村等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核实。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核实,验收,程序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自检后。持申请规划验收报告和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 验收 申请 一 黄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放线 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五,竣工测量图、六,其它相关资料。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第六条、综合审批科受理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第七条.综合审批科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阶段的工作,负责组织现场勘查、放线队及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参与现场勘查,勘查人员对照本制度规定的规划核实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下达的规划条件的 放线队、规划分局和综合审批科应当及时填写。黄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表。相关内容并予以签字确认。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后转至监察科 监察科负责规划验收阶段的工作、负责组织现场勘查、放线队及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参与现场勘查.勘查人员对照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放线队,规划分局和监察科应当及时填写完成,黄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对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规划核实.验收,标准 对于实际建设面积超过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包含1,视为不合格 凡不合格建设项目、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依法处置后,再行验收、对于未超过1 的 抄告国土,房产.建设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再行验收。第九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经核准的报建图纸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 黄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 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核实.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 重新办理规划核实。验收 手续,第三章、核实 验收、内容和核实,验收 标准第十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内容、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 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位置。基地高程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绿地 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等.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信报箱 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点 站,配电房、社区用房,各种管线等,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 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二.管线规格 材质及电缆孔数.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构。建筑物的间距,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二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一.线型及平面位置.二 管线横纵断面布置。交叉口、三,路面,河堤。标高及桥涵净空高度,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 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二,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三。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四。已拆除拆迁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五、公厕 垃圾站。含垃圾围子.教育用房.社区用房,信报箱,配电房,报栏.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 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六.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七,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八。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四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核的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的文件。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黄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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